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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3 | 阅读次数:

                                                  各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

                                                      结合我市疫情防控三级应急响应的实际,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紧急项目交易活动的有序逐步开展,根据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鞍财采[2020]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财采[2020]25号)的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政策把握

                                                      现阶段政府采购政策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66号,以下简称66号文件)和47号文件及省财政厅培训相关内容执行,66号文件发布之前已发布公告的,政府采购政策无需修改,但开评标准备工作和开评标活动现场管理应按66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开评标场地和疫情防控事宜

                                                      由社会代理机构提供开标、评标场地的,开标、评标场地应满足交易项目所属行业管理部门各项要求,项目单位和社会代理机构按相关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每天安排开评标项目不得超过1个,开评标结束后会场按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消毒。

                                                  三、关于开评标相关环节调整事宜

                                                      1、不设现场报名环节,采购文件免费下载;

                                                      2、取消纸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环节,改为开评标前邮寄送达,投标截止时间延长3个工作日,以满足邮寄需要,投标人不到现场参加开标;

                                                      3、取消供应商授权代表参加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活动;

                                                      4、采用远程(座机电话开免提方式)答疑;

                                                      5、评标结果详见采购结果公告;

                                                      6、开标、评标全程录音录像,行业监管部门全程监督;

                                                      7、投标保证金退还问题:集中采购未中标(成交)供应商保证金收据邮寄至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或建设工程部,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收据在签订合同后邮寄至交易中心法规监督部(政府采购部联系电话:0412-5586881、建设工程部联系电话:0412-5586826、法规监督部联系电话:0412-5225882);

                                                      8、开评标结束后,社会代理机构将音频、视频资料立卷归档报交易中心备案。

                                                  四、关于评审专家组成事宜

                                                      评审专家实行专家库随机抽取,应严格遵守66号文件规定,并现场签定《评审专家疫情防控承诺书》,若隐瞒相关情况,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

                                                  一、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一阶段和终止应急响应后政府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鞍财采[2020]47号)

                                                  二、《评审专家疫情防控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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